眾所周知工商注冊是創立公司的第一步,工商登記是政府在對申請人進入市場的條件進行審查的基礎上,通過注冊登記確認申請者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資格,進而使其獲得實際營業權。那么對于股份企業注冊需要提供的條件你了解嗎,股份公司章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?
一、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的條件:
(一)必須有公司住所;
(二)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;
(三)股份發行、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;
(四)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;
(五)有公司名稱,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;
(六)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,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。
二、股份公司章程應當明確的事項:
(一)公司設立方式;
(二)公司經營范圍;
(三)公司名稱和住所;
(四)公司股份總數、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;
(五)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。
(六)董事會的組成、職權和議事規則;
(七)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;
(八)監事會的組成、職權和議事規則;
(九)公司利潤分配辦法;
(十)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;
(十一)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;
(十二)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、認購的股份數、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。
三、股份公司發起人應承擔的責任:
(一)在公司設立過程中,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,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;
(二)公司不能成立時,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;
(三)公司不能成立時,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,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。